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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设施设备更新提升工作的通知
2024-09-05 返回列表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业设施设备更新提升,现结合8项重点工作任务,将各行业细化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加大推进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业设施设备更新提升,加快推动惠农政策落地见效。

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请按照《关于大力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4〕14 号)执行,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请按照《关于抓紧实施2024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执行,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应急作业中心建设请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应急作业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执行。

请各设区市汇总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处(科)室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于9月8日前报省厅计财处,联系人:吴永胜,电话:025-86263194。

附件:1. 江苏省种植设施棚室改造提升实施方案

2. 江苏省畜牧业设施设备更新提升实施方案

3. 江苏省水产养殖设施设备更新提升实施方案

4. 江苏省海洋渔业设施设备更新提升实施方案

5. 2024 年省级粮食产地烘干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6. 2024年江苏省农业领域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及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

7. 农业设施设备更新提升归口处室联系方式表

附件下载.doc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2日

附件1

 

江苏省种植设施棚室改造提升实施方案

 

以设施棚室宜机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和工厂化育秧为重点,以强化技术装备升级和现代科技支撑为关键,加快推进种植设施棚室改造提升。2024-2027年,全省每年新建和改造提升设施棚室5万亩左右。

一、实施内容

(一)支持新建标准设施棚室。支持建设单体钢架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设施棚室,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支持建设设施棚室水肥一体化、环境调控、育苗育秧生产环节智能设施设备控制等系统以及浸种池、催芽室、育秧苗床等育秧专用设施。

(二)支持改造提升老旧设施棚室。支持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求、不能满足宜机化作业等要求的老旧设施棚室,进行主体结构改造提升以及设施棚室水肥一体化、环境调控和育苗育秧等系统的智能化改造提升。

单体钢架大棚可参照《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单体钢架塑料大棚技术规范》(DB32/T 3129-2016)、《钢管塑料大棚(单体)通用技术要求》(DB32/T 1590-2010)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可参照《日光温室设计规范》(NYT 3223-2018)、《日光温室建设标准》(NY-T 3024-2016)、苏式日光温室(钢骨架)通用技术要求(DB32/T 1589-2013)、《连栋温室建设标准》(NY/T 2970-2016)、《连栋塑料薄膜温室建造技术规范》(DB32/T 4757-2024)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

二、资金使用

(一)补助对象。省域内实施设施棚室新建和改造提升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助标准及方式。实行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省级补助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单体项目省级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同一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省级(含)以上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支持。鼓励地方加大设施棚室改造提升的财政资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类主体参与设施棚室改造提升。

(三)补助程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项目储备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主体申请项目储备,建立县级项目储备库并同步申请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总预算和各地项目储备情况,确定各地资金规模和任务,并下达各地。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际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具备启动实施必要条件的项目立项实施,并对项目单位实施方案进行批复。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验后申请验收,各地要及时组织验收,并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对通过验收项目兑付补助资金。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抢抓政策机遇,把种植设施棚室改造提升作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推进蔬菜园艺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明确牵头处科室(单位)和职责分工,有力有效推进。全面梳理现存设施棚室底数和标准化设施棚室建设需求,组织专家与设施种植生产经营主体对接,加强服务指导,提高设施生产建设、管理水平和效益。参考相关文件、各类设施棚室建设的国家和地方标准等技术要求,兼顾当地自然条件和农艺要求,研究确定本区域范围内主要支持建设设施棚室类型及具体指标,组织专家论证后使用。要加强设施棚室改造提升项目立项、绩效监控、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执行偏差,确保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加强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项目实施监管。设施棚室改造提升项目涉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在申报项目储备或立项时,同时报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等相关材料,防范因用地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落地的风险。结合日常工作排查是否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乱占耕地行为,发现异常情形和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附件2

 

江苏省畜牧业设施设备更新提升实施方案

 

聚焦生猪、蛋鸡、肉鸡、奶牛、肉羊等主要畜禽,大力发展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智能化养殖,应用先进养殖设施设备和管理技术,推进养殖设施设备功能配套、工艺融合,争到2027年,推动300个规模养殖场设施设备提档升级。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每年各推进10个规模养殖场设施设备提档升级,南通、扬州、泰州三市每年各推进5个规模养殖场设施设备提档升级,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每年各推进2个规模养殖场设施设备提档升级

一、实施内容

(一)推进规模畜禽养殖场设施设备提档升级。以生产标准化、设施现代化、管理智慧化为重点,因地制宜发展工厂化集约养殖、立体化生态养殖等新型养殖设施,鼓励引导规模养殖场采纳并应用成本可控、先进适用的数字技术和装备,加快推进环境监控、精准饲喂、智能巡检、产品采集、性能测定等设施设备的更新,以及自动化、智能化信息控制系统的配套使用,推动我省畜牧业生产水平提升。

(二)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提档升级。坚持以绿色生态为方向,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因地制宜推进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模式,鼓励引导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自动清粪、堆沤肥、液体粪污贮存发酵、沼气发酵、臭气减排等设施设备,实现我省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政策

2024年,中央财政政策有畜禽良种工程、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生猪产业集群、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等项目,可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省级财政政策有生猪稳产保供、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置设施改造提升、农业数字化建设等政策,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建设内容总投入的30%,其中,生猪稳产保供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畜禽粪污处置设施设备改造提升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统筹用好中央和省级各项政策,大力推进畜牧业设施设备更新提升。要明确任务分工梳理掌握本地畜禽养殖场设施设备的现状,明确更新提升需求,压紧压实责任,加强过程监督管理,确保畜禽养殖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工作有效推进执行。要组织开展政策培训,确保政策宣贯到位,开展服务与指导,推广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推动畜禽养殖向自动化、智能化方向迈进。要及时总结提炼在工作推进、政策支持、资源保障、成果应用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出一批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的典型案例,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3

 

江苏省水产养殖设施设备更新提升实施方案

 

以标准化池塘改造和重力式深远海网箱、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海洋牧场建设为重点,推动渔业向生态化、设施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力争到2027年,全省改造30万亩标准化池塘,建设一批重力式深远海网箱、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和海洋牧场。

一、重点任务

(一)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鼓励对集中连片的设施渔业池塘开展标准化改造,进一步提高池塘养殖的综合生产能力和尾水处理能力。支持开展清淤浚深、固基护坡等池塘改造工程,开展水电路涵洞闸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尾水治理及长效运行机制建设。对池塘标准化改造予以适当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全域推进渔业现代化建设。禁止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水产养殖设施。原则上对在养殖池塘的主养水面开展光伏等影响生产的建设活动不予支持。

(二)因地制宜推进海洋牧场建设。鼓励沿海地区落实《江苏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工作方案》,因地制宜推进资源养护型、增殖型、休闲型海洋牧场建设,推动海上风电和海洋牧场融合发展。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给予适当补助,支持海洋牧场建设人工鱼礁,提升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三)探索开展深远海养殖。支持沿海地区按照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要求,探索发展深水智能网箱、大型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重力式深水网箱、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大型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更新提升予以补助。

二、支持政策

(一)池塘标准化改造

中央财政政策。《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的通知》(农办渔﹝20244号)明确,支持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开展试点,中央财政对试点县(市、区)给予0.8~1亿元的支持,资金70%以上用于池塘标准化改造等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提升,其中池塘标准化改造补助资金不超过3000/亩。

省级财政政策。2022年以来,省级财政明确对池塘标准化改造予以补助,后续政策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关于开展全域推进渔业现代化建设的通知》(苏农办渔﹝202411号)明确,省级财政对开展渔业现代化建设的试点县给予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5亿元,全部用于支持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补助资金分三批拨付,申报获批后拨付3000万元左右、建设规划省级批复后拨付30%左右资金,剩余资金在建设任务完成后根据任务验收情况拨付。

(二)海洋牧场建设

中央财政政策。《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39号)明确,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项目予以适当奖补,原则上补助上限为200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采取分年度补助的方式,原则上分年度安排。第一年对确定创建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拨付第一批50%补助资金;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再拨付第二批50%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政策。《关于印发海洋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农渔〔202315)明确,对《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苏政发〔202370 号)印发前已获评国家级海洋牧场的,省级财政仅对中央资金补助之外新增建设内容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原则上分年度安排,第一年对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批复的,拨付第一批50%补助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第二批50%补助资金。对《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苏政发〔202370 号)印发后新获评国家级海洋牧场的,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已完成建设总投入80%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三)深远海养殖

中央财政政策。《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明确,对规模为50个(含)以上标准箱的重力式深水网箱项目,给予不超过总造价30%的补助;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项目,给予不超过总造价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省级财政政策。《关于印发海洋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农渔〔202315)明确,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安排补助资金。对重力式深水网箱和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总造价30%,其中省级财政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新建的大型养殖工船,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将水产养殖设施设备更新提升作为推进渔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渔业发展政策,强化宣传引导,建立项目库,加强相关管理,按时序要求完成项目实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水产养殖设施设备更新提升。强化水产养殖用地(水)、用海、环保、金融等需求的保障。


 

附件4

 

江苏省海洋渔业设施设备更新提升实施方案

 

以沿海渔港经济区公益性基础设施更新改造、近海捕捞渔船及船上设备更新改造、海洋渔船北斗定位终端更新换代、远洋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为重点,力争到2027年,建设省级沿海渔港经济区4个、完成海洋渔船北斗定位终端2000台套更新换代,推动老旧近海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提高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水平,为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装备支撑。

一、重点任务

(一)省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省支持沿海渔港经济区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渔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加强港区道路、防波堤等管理设施、港池疏浚、系泊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渔港防灾减灾水平,配置视频监控、电子围栏、AIS基站港区WIFI传输设备,构建渔港公共信息资源库等,实现渔港渔船动态监控、船员管理、渔获物管理等方面的智能化;区域环境综合治理,配备污染防治相关设施设备,重点支持港区固体垃圾收集处理、渔具回收处理等环境综合治理设施设备,港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实现达标排放或接入当地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完善产业发展平台,建设公益性水产品交易市场、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创建水产品预制菜区域公用品牌、渔业展览馆、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中心等,为纵向延伸、横向拓展产业链条,推动发展临港产业,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海洋渔船北斗定位终端更新换代。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对全省在册海洋渔船的北斗定位终端进行全面更新改造,升级为北斗三号系统,强化渔船在海船位监测能力,提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

(三)近海捕捞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高耗能、安全状况差的老旧渔船更新改造为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等节能环保安全新材料渔船,以及资源破坏强度大的渔船更新改造为资源友好型渔船。支持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渔船船上生产用海洋宽带、防污染、安全救生通导、制冷保鲜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四)远洋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远洋渔船改造信息与通导(船位监测、视频监控、电子渔捞日志、渔获物监测与报告)、医疗卫生(海水淡化、直饮水、救护)、防海盗和垃圾污水油污处理等设施设备,提升远洋渔业安全生产水平。

二、支持政策

省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对获批建设的沿海渔港经济区给予不高于2亿元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沿海渔港经济区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海洋渔船北斗定位终端更新换代给予全额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近海捕捞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按照渔船类型、船长分档给予适当补助(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和补助上限),对船上设施设备按照设备类型给予适当补助(不超过相关设备价格的30%和补助上限);对符合条件的远洋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按不超过单项设施设备总造价的30%补助,单船最高补助20万元。

三、工作要求

在进一步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省级财政统筹相关资金,市县要充分利用海洋工程项目生态补偿资金,支持海洋渔业设施设备改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项目储备库建设,围绕重点任务,切实提高项目储备质量,立足本地资源要素,做好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原则上资金到位后可即时启动。持续实施《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2343号),对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予以贷款贴息。综合运用融资担保、贴息、风险补偿等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渔业设施设备更新提升支持力度。


 

附件5

 

2024年省级粮食产地烘干

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费品以旧换新工作部署,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设施设备更新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计〔202428 号)和《关于抓紧报送2024年第四批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通知》(苏农财便〔202454 号)要求,切实做好2024年粮食产地烘干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内容

(一)建设规模。省级粮食产地烘干中心新建或改造面积原则上不小于800平方米的高标准的场库棚,满足烘干机的作业要求;提供统一粮油或其他农产品的产地烘干服务,稻麦批次烘干能力应不小于100吨。

(二)智能化提升改造。产地烘干中心建设具有完备的烘干、清理除杂、输送、检测计量、清选等设备和除尘、湿谷仓、干谷仓等附属设施。鼓励配置具有智能控制和物联网功能的先进设备,实现设备的自动化运行、数字化管控和运维高效管理。

(三)绿色化提升改造。配套热风炉宜选择新型热源和绿色清洁能源;鼓励配备粮仓恒温系统和自动进粮、出粮装置,应具备防火、除尘和防潮等功能。烘干机房设备配置要严格遵循有关环保要求,原则上配置粉尘控制系统,在清理设备、烘干机排粮口、输送机卸料口和提升机进料口等设置吸尘点。

二、支持方式

(一)支持对象

对粮食产地烘干中心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求、不能满足环保要求,对列入地区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规划,持有合规建设用地手续、具有建设配套资金来源及良好经验服务能力烘干中心,新建或改扩建智能绿色烘干中心设施进行奖补,以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主。

(二)支持内容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等六厅局《关于加快粮食产地烘干能力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农机〔202319号)要求,建设或者改造适宜的粮食产地烘干中心(点)给予补助。烘干设施包括除了烘干机、热风炉以外的场库棚、粮食提升输送设施、配电除尘、智能控制等相关设施等,加快推进粮食产地烘干能力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

(三)补助标准

按照产地烘干中心设施建设实际资金总额30%比例进行补助,单个经营服务主体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实施程序

(一)分解任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级下达任务指标和资金,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在已申报项目储备名录中优选并确定符合条件建设主体。在省级下达任务资金之日起的两周内,将《2024年省级产地烘干智能化绿色化改在项目任务资金分解表》报省厅农机装备处汇总,列为省级建设项目任务名单。

(二)编制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建设内容指导建设主体参照《省对市县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格式)》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三份,报省厅主管部门1份,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主体各自存1份),加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公章后,报省厅农机装备处备案,作为项目建设实施依据。

(三)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建设主体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建设,做好数据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监督,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四)项目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成项目考评组或委托具有涉农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验收合格并经财务审核后兑付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

(五)项目总结。项目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做好项目总结、建设情况汇总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作为项目建设备案资料。

四、项目管理要求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及时落实项目任务资金,细化落实工作举措,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切实落实项目执行主体责任,按照建设方案和项目绩效指标,加快工作任务推进和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原则上在202412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质量、效果。要按照《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要求,加强对项目的自查检查,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及时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对实施效果不佳、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要开展整改工作,对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后续资金安排,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2024年省级粮食产地烘干智能化绿色化

改造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参考格式)

 

专项名称:省对市县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

工作任务名称:粮食产地烘干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

 

申报主体名称(盖章**县(市、区)**农机服务组织

 

申报主体联系人:         联系方式:

 

    实施项目名称:**县(市、区)**粮食产地烘干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

实施项目编号:

 

实施单位名称:**县(市、区)**科(室)

 

实施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县级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财政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制


 

一、基本情况

(一)主体简介。主体名称、营业地址、组织模式、作物品种、近年主要业绩及获得荣誉等。

(二)建前情况。发展历程、基础设施、服务内容、服务区域、存在短板等情况........

(三)申报建设目的。........

二、实施内容

(一)建设内容。项目实施地点(细化到县、乡、村)。

 

 

 

 

 

 

 

 

 

 

经纬度坐标:经度.... 纬度....

分别描述基础设施指标(新建或改造场库棚等相关设施等)、粮食提升输送设施、配电除尘、智能控制等装备配置、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服务能力等方面建设内容。建设内容不包括烘干机、热风炉,不纳入建设总额。

(二)建后效果。描述基础设施(附平面图)、服务队伍、装备水平、服务区域(附平面图)、服务能力、管理制度等方面建后效果。

三、经费预算

(一)资金来源。项目总投入资金   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市县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实施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申报主体XXX 投入资金   万元。

(二)明细预算。(单位: 万元)

实施内容

        

合计

省级财政

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

补助资金

实施单位

自筹资金

申报主体投入资金



















........


四、实施进度

本项目实施期限为     月,时间自       月起至         月止,实施进度安排如下:

(一).......

(二).......

五、绩效目标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具体指标名称)

指标值

1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建设任务完成数量(个)

...

2

质量指标

基础设施到位率(%

100%

3

时效指标

按期完成率(%

100%

4

成本指标

成本控制率(%

≤100%

5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区域作业服务保障能力

提升

6

经济效益指标

粮食烘干能力达吨/

...

7

生态效益指标

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明显

8

可持续影响指标

基础设施功能使用率(%

≥90%

9

满意度指标

满意度指标

作业质量满意率(%

≥90%

六、组织管理

(一)项目组成员(其中明确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管理责任人


 

附件6

 

2024年江苏省农业领域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及

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财政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江苏省实施细则》(苏财金〔202494号)以及《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2343号)要求,做好2024年江苏省农业领域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及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24年江苏省农业领域设备更新贷款贴息

(一)贴息对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实施设备更新行动,贷款用于农业领域设备更新的,符合银行信贷要求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二)贴息范围

一是老旧农机具淘汰更新方面。重点支持纳入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范围的老旧农机具淘汰更新领域的技术改造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生产、购置。未在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范围的农机具淘汰更新,须符合《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NY/T1640)。购置新设施、新设备的贷款,原则上需提供老旧农机具淘汰、报废等相关凭证,且单个项目融资需求不低于5万元。所需相关凭证由各省份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

二是现代物流领域方面。重点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粮食烘干设施等现代物流领域的技术改造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生产、购置。1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主体制冷、保温节能改造,鼓励农产品产地预冷、制冰、绿色包装、货架和输送设施设备更新。2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主体提升智能化发展水平,推动冷链设施设备智慧化升级改造,加强智慧仓储、能源管理、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应用自动化储运、分拣、监控设备。3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绿色化发展,鼓励企业利用自然冷能热泵系统,推广应用新能源冷藏运输载具、标准化托盘和周转箱框。4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支持范围内,但配建部分须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作为一个整装项目统一谋划、统筹实施,办理同一套审批手续。

(三)经办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21家全国性银行。经办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设备更新贷款需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

(四)规定期限

经营主体须在202437日至20241231日期间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

(五)贴息标准

一是贴息比例。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贷款本金贴息1.5个百分点。

二是贴息期限。自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不超过2年。

(五)操作流程

一是贷款申请。各地要积极指导有融资需求且预计年内将使用信贷资金的主体,通过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综合融资服务平台(网址:http://apfp.agri.cn),在政策性项目申报菜单中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项目申报模块,进行新增项目申报。

二是项目推送。符合要求的项目,经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推荐纳入部级融资项目库。农业农村部将按照总对总方式,把筛选形成的备选项目清单统一推送至相关金融机构,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推荐未经确认的项目清单。

审核发放。经办银行参考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核、审批经营主体的贷款申请,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放款。 

四是贴息拨付。省级财政部门通过经办银行落实财政贴息政策,按季度向经办银行预拨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支出及资金审核情况据实结算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收息时予以扣除。

(六)有关要求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处室,要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推荐项目符合相关审核要点。向上级部门报送推荐项目清单时,须同步在平台完成操作流程,并上传盖章扫描件。对已发放贷款,且贷款合同签订日期、贷款发放日期均在202437日(含)之后但在本实施方案发布之前的符合要求的项目,可按流程补录推荐项目清单,按实际选择放款银行,并在备注中加以说明。鼓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与人民银行、财政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做好项目资料审核、筛选推荐、融资对接等相关工作。已享受当年度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

二、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

(一)贴息对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二)贴息范围

一是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和《江苏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引领示范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要求,贷款用途为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或相关固定资产设备购置等,包括新建和升级改造。

二是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管理系统监测。

三是农村一二三产融合项目中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内容的贷款,连片实施、涉及多个主体的项目可打捆打包申请补贴。

四是已获得各级各类财政支持资金,且超过总投资30%的,不再享受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政策。

(三)贴息标准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当年贷款予以不超过2%标准补贴,且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具体贴息标准依据年度相关省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安排确定。单户主体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年,贴息年限与建设期限一致且最长不超过3

(四)贴息流程

一是贴息申请。符合贴息条件的建设主体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贴息申请,并纳入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管理系统监测。

二是审核公示。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认,审核包括项目现场审核和财务审核,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后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送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

三是汇总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冷链物流和烘干设施等行业,于每年1220日前分别报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处室。

四是资金分配。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贴息申请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于次年安排贴息资金。

(五)相关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订设施农业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现代设施农业项目库,与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工作对接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群众准确理解掌握。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省级贴息政策制订地方具体贴息政策,统筹相关财政支农资金予以贴息。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明晓强025-86263939市场信息处刘飞025-86263121,种植业处李岩025-86263049,畜牧业处张瑞真025-86263683,渔业处张鑫025-86263096,农机管理处黄延珺025-86263046

 

 

 


附件7

 

农业设施设备更新提升归口处室联系方式表

 

重点任务

归口处室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老旧农机报废更新

农机管理处

赵红彬

025-86263082

2.设施棚室改造提升

种植业处

 

025-86263797

3.规模畜禽养殖场设施设备提档升级

畜牧业处

 

025-86263315

4.池塘标准化改造

渔业处

蒋泽敏

025-86263014

5.海洋渔业设施设备提升

渔政处

史运举

025-86263381

6.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市场信息处

 

025-86263121

7.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应急作业中心建设

农机装备处

谢建水

025-86381109

8.产地烘干中心改造提升

农机装备处

周忠诚

025-86263170

9.现代设施农业贷款

计财处

明晓强

025-86263939

牵头处室

计财处

吴永胜

025-8626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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