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46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农机“两大行动”(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推进行动、农机装备智能化绿色化提升行动),示范引领先进适用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智能化装备技术加快应用,推动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评价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智能化示范基地(园区)主要是指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现代农业园区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先进适用、新型高效、智能绿色农机装备技术在大田农作物生产、设施园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果茶桑生产等农业生产全过程、全产业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示范效果的示范基地(园区)。包括粮食生产“无人化”农场、特色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园区)等。
第三条 规范认定程序及评价办法,有利于促进示范基地(园区)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评价组织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组织基地(园区)评价认定工作,加强对全省基地(园区)建设的宏观指导、协调管理。各设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基地(园区)参评数据材料的收集和推荐报送工作。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专家组开展审核评估和认定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有关部门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对基地(园区)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纳入考核评价。
第七条 评价工作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基地(园区)收取费用。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八条 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及可操作性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科学确定全省基地(园区)评价指标,采用统一数据和指标体系,评价程序尽量合理,评价结果尽量反映农业生产实际。
(二)系统性原则。从基地(园区)的发展目标出发,围绕基地(园区)规划水平、设施“宜机化”水平、农机装备水平、机艺融合水平、机信融合水平和保障服务水平等多方面、多角度综合评价。
(三)可操作性原则。设定的评价指标可统计,相关数据便于获取,评价程序简便可操作,评价结果易于验证。
第九条 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智能化示范基地(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基地(园区)规划水平、设施“宜机化”水平、农机装备水平、机艺融合水平、机信融合水平、保障服务水平六大类一级指标,18项二级指标。具体指标体系如下:
(一)基地(园区)规划水平。含3项二级指标,重点评价基地(园区)选址与产业规模、功能区设置、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等情况,综合评价规划设计水平。
(二)设施“宜机化”水平。含2项二级指标,重点评价基地(园区)灌排设施、机耕道路(含桥涵)、温室大棚、果茶桑园等农机进出作业、调头转移的便利性,综合评价基地(园区)及设施“宜机化”水平。
(三)农机装备水平。含4项二级指标,重点评价基地(园区)农业生产主要作业环节农机装备覆盖情况、机具先进适用性、配套合理性以及智能化、绿色化等先进适应农机装备应用情况,综合评价农机装备水平。
(四)机艺融合水平。含3项二级指标,重点评价基地(园区)农机农艺融合技术规程制定、机艺融合技术应用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情况,综合评价机艺融合水平。
(五)机信融合水平。含3项二级指标,重点评价基地(园区)智能农机装备入网管理率、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智能农机装备与技术生产应用等情况,综合评价机械化信息化融合水平。
(六)保障服务水平。含3项二级指标,重点评价基地(园区)相关管理技术人员配备、机具驾驶操作人员配备、农机装备日常维护、技术指导、社会化服务等情况,综合评价保障服务水平。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推荐申报。申报主体编制基地(园区)建设方案,提出建设目标、重点内容、装备技术示范、运行管理、主要成效和保障措施等,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所在地设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推荐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评价论证。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主体与材料进行专业评价,通过资料审核、实地考察、咨询论证等方式,对基地(园区)方案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
(三)批复认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意见,对通过专家论证的基地(园区)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发文认定。
第十一条 由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后予以授牌。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引导和鼓励基地(园区)加大新装备新技术示范推广投入,促进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提升示范引领作用。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对基地(园区)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已认定基地(园区)的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委托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基地(园区)评价指标体系,每2年对行政区域内认定的基地(园区)进行1次评价。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基地(园区)评价指标体系,每2年对认定的基地(园区)进行随机抽查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基地(园区)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评价材料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和《评价材料》等。
(二)材料初审。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对基地(园区)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材料核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组织专家对基地(园区)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采取召书面核查和实地核查等形式。
(四)分析评价。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对于评价得分70分(含70分)至75分的基地(园区),给予提醒,并督促限期整改。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70分;
2.连续2年不递交工作总结;
3.逾期1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颁布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基地(园区)所依托的法人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调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整情况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批复。
第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调整和撤销的基地(园区),以公告形式及时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江苏省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智能化示范基地(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
江苏省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智能化示范基地(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基地(园区)名称: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要点 |
分值 |
评分 |
园区规划水平
(10分) |
选址科学 |
基地(园区)与优势产业结合情况,代表性强、规模适度、相对集中。 |
1~3 |
|
功能设置 |
基地(园区)规模,生产、示范、管理等功能区设置。 |
1~3 |
|
设施配套 |
基地(园区)道路、灌排、水电设施配套情况。 |
2~4 |
|
设施“宜机化”水平
(20分) |
道路通行度 |
基地(园区)机耕道、生产道宽度、路面等适宜相应农机通过情况。 |
5~8 |
|
设施宜机程度 |
基地(园区)大田、设施大棚肩高、棚内适宜农机进出、作业通行情况;果茶园树形布置、坡度、株行距等适宜农机装备进出作业、通行情况;渔业、畜牧各生产、运输环节农机装备进出、作业等情况。 |
7~12 |
|
农机装备水平
(20分) |
农机装备数量 |
农机装备数量与产业需求和生产规模匹配情况,动力机械配套比情况。 |
3~5 |
|
生产环节覆盖率 |
农机装备覆盖生产占全程环节的比例,产业机械化水平。 |
3~5 |
|
智能农机占比 |
智能农机占农机总量比例。 |
3~5 |
|
绿色农机占比 |
绿色环保农机装备占农机总量比例。 |
3~5 |
|
机艺融合水平
(20分) |
机艺融合技术
规程制定 |
制定特色主导产业的机艺融合技术规程。 |
3~5 |
|
机艺融合试验
示范 |
开展机艺融合技术试验示范情况。 |
5~7 |
|
机艺融合技术
推广应用 |
推广应用机艺融合技术,辐射和服务周边情况。 |
5~8 |
|
机信融合水平
(20分) |
智能农机装备入网管理率 |
智能农机装备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占比情况。 |
5~8 |
|
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建设 |
农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 |
3~5 |
|
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应用 |
智能农机覆盖作业环节以及多场景生产应用情况。 |
5~7 |
|
服务保障水平
(10分) |
管理技术人员配备 |
管理、技术以及驾驶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
1~3 |
|
农机维修及机务管理 |
农机维修设备购置和机务管理情况 |
1~3 |
|
管理运营 |
正常运行、效益良好、提供社会化服务情况。 |
2~4 |
|
合 计 |
|
评价结论 |
|